南充市嘉陵江经济文化协会章程.doc |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0/28 |
南充市嘉陵江经济文化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充市嘉陵江经济文化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经济界、文化界相关人士和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嘉陵江文化,促进南充的经济文化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南充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着力于促成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积极为南充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组织专家、学者及会员积极开展经济文化发展的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及项目论证会;文化艺术和经济发展成果的展览、展示。 (三)与国内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政府机构、社团组织等进行友好交往;开展协作、合作交流。 (四)与有资质的出版机构合作编辑出版宣传嘉陵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会刊、书籍、影视、网络作品等,沟通和扩大对外联络交往。 (五)积极开展以经济文化发展为主题的相关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为建设富裕、生态、和谐新南充做贡献。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建议: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至少1次)。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建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本团体会长何朝礼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100元/年;一般团体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会会员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会会员单位10000元/年。会员可自愿多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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