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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经历了哪些波折?
人气:    发布时间:2020/5/4

源丨四味毒叔  文丨四味小小编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回首过往,其实早在2014年夏天,编剧帮就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做了相关报道,王兴东汪海林宋方金余飞四人更是做了主题演讲(请点击姓名查看演讲内容)。以下是汪海林对此次《著作权法》新的修改草案公布的一些看法:

 

我认认真真看了一下,对编剧来说,结果应该是令人振奋。我们新的著作权法、修法的过程历时,从2014年到现在已经历时6年了,中间遇到了很多的坎坷,修了一次、两次、三次、四次,他每修改一次,他会向公众公布,征求大家的意见。 

 

我比较巧是电影文学学会也好,电视剧的编剧工作委员会也好,有的时候基本上是派我去代表协会去参加了多次修法的讨论会、研讨会、收集、征求意见会,包括有一些跟法律专家的交流会,所以整个过程我多少是相对来说是比较了解,很不容易有今天。

 

我记得引起争议比较大的是第二次修改草案出来的时候,他提出一个什么概念?就是叫二次分配权,什么叫二次分配权?就是我们一般编剧、导演、演员拍一个戏,完了以后拿了拿到自己的稿费,拿到了自己劳务这事就完了。

 

但是在欧洲很多影片,他在除去影院放映以外,他再卖到电视台,卖到比如说航道,飞机上还有别的地方播放的时候,他会再给这些主创一次分配的机会。就是投资人挣到钱,还要拿出一部分来,要分给法律规定的编剧、导演、主演。那么我们第二次修改草案里面就有这么一个二次分配权,我记得当时争论得非常激烈,我们在平安府宾馆,在平安大道上开那个会,当时导演协会也去了,制片人协会也去了,我作为编剧协会的代表也去参加了。 

 

在路上我跟我们电影文学学会的会长王兴东老师就探讨商量说,我们支持不支持这个二次分配权?他的意见是支持。我们在法律上先想办法让它通过,但是我们反倒更多一些当时的年轻一些的编剧认为二次分配权是不现实的。就是我们一次分配的时候都甚至拿不到全部的钱,何况二次分配?就等于纸上谈兵,而且怎么分?编剧分多少,导演分多少?主演分多少? 

 

这个东西我们内部创作人员可能这个条文出来了,它不可能规定谁分多少,那我们自己内部可能先要打个天翻地覆,所以我当时的意见是倾向于不要操之过急地推动这个法案。那么在平安府宾馆当时讨论很激烈,我们电影导演协会是坚持要把二次分配权推动,那制片人协会就很生气,制片人协拍桌子了。那么当时负责修法的是国家版权局,场面一度很尴尬,后来饭都吃不好,中午吃完了以后,这个草案中的这一条提议,我们在第三次看到它时就被拿掉了,因为制片人协会的坚决反对,而且我们创作人这块也没有形成共识,所以看到导演协会甚至一度对我们还有点微词,觉得我们没有先支持他们把这个先拿下。 

 

这个事情到今天大家还在议论,当时是不是推动也许就列上去了,但实际上直到今天看还是有些超前,但是法律就是这样,它有的时候就需要超前一些。这是其中一次的情况。

 

后来还有一次就是关于“作者”的界定,国外的法律就是对电影叫作者,他是制片人,是出资的人、编剧、导演、摄影师、美术、演员,他都算作者。那么我们之前的《著作权法》里面对这个就没有一个作者这个概念。

 

那么,以前对这个表述叫做以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拍摄的方式的产生作品,那么这次最后我们看修订案,最后修订的草案,最后是确定叫视听作品。

 

之前是说以电影或者类似电影拍摄方法的拍摄出来完成的作品,它的“作者”是谁?那我们第一次就把这些都列进去了,也用了这个办法,就是编剧、导演、制作人、摄影师、美术什么的,这个引起了挺大的一个争论,尤其是我们编剧协会认为作者是尤其在现代汉语里边,它是一个相对特定的一个概念。在汉语里边它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一般是指写作者。你如果说把大家都定义为电影的“作者”,无形中对于编剧来说,我们觉得这个界定是不科学也不严谨的,而且等于把我们的权力分散出去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记得当时的编剧协会是刘和平老师,他也在发言当中,多次表达了作者有在现代汉语中有严格的定义,他应该是写作的人,才能算作者,那么我们看到最后的界定还是把这个列出来了,而且当时还有一个情况,第三次第四次修法当中都出现了,把编剧的名字往后放,就以前罗列这个电影的作者是谁?会把编剧放在前头,编剧、导演什么的就是这样一个罗列。 

 

或者说电影创作过程中谁拥有署名权。那么后来出现有一次很奇怪,他又把编剧放后边了,我们就跟他们修法者反复交流,说这个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你根据什么?因为以前的罗列很清楚,它是有一个版权产生的顺序,是吧?先有剧本的版权,然后授权制片人获得剧本的授权以后拍摄影片,所以编剧应该放在前面,这是肯定很正常,后来去掉,那么引起很多争论,后来还有更有甚者是把剧本的修改权、设置权全部取消了、删除了,变成了放到改编权里面去。这个是对于电影的生产,电影、电视剧的生产不了解,甚至我们认为在法律上也是属于胡来的。那么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反复地跟立法的机构进行沟通,说你拍摄权和修改权是编剧的权利,你不能够把它取消。 

 

那么更有甚者,有一个授权,他说电影拍摄电影的时候要获得小说和音乐的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个以前法律里面没有这一条,但它恰恰提出拍电影的时候要获得小说和音乐作者的授权,却没有提编剧,那么电影是不可能根据小说直接拍成电影的,那么要授权编剧,你至少编剧也要在里边。那么还有像文字作品里边有一个罗列,小说、诗歌、快板书等,我们要求把剧本放到文字作品里面,变成文字作品保护的对象之一。这个也没有,按照我们一再要求,他说在小说、诗歌等里边,这也是不合理的。 它中间有一次这个草案里边提出,剧本和音乐可以单独使用,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使用。谁妨碍视听作品的使用了?这怎么可能就妨碍视听作品?就加出一个这个限制,那么以后制片方,甲方就可以随时可以说你妨碍我这个视听作品的使用了,我这个电影、电视剧,你妨碍我的使用了,所以不能允许你出版,知道吗?这就是限制编剧和音乐的作词、作曲的权利。所以我们坚决要求把不得妨碍的这句删掉,因为这就是硬加进来的。这次我们看到草案里面把这个也删掉了。

 

刘和平老师跟我一起去跟他们这些领导在沟通,谈这些我们的想法,我们说包括署名权的问题,你不能根据庸俗社会学来进行说明,排序,你看见谁在电视上曝光多,就把他排前头,你这个是庸俗社会学,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行业问题。 应该怎么排序,要按照科学的、法律的这个概念去排,按照行业的客观的情况去排,那么他不认同,他们不认同以后,刘和平老师和我跟对方都吵起来了,我们差点掀桌子了。那相关的沟通一直在进行当中,那么到后来最近一次,我们看到每次修改没有变化以后,又做了一个详细的报告,代表编剧做了一个报告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递交给法工委,递交法工委的文件,我们是递交过好多次,包括我们通过我们的人大代表,像编剧赵冬苓老师,我们也就《著作权法》做过多次的提案。

 

当时王兴东那个时候还是全国政协委员,也做过多次的提案,所以我认为最后写给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我们的意见书,这个诉求都很清楚,这个好像网上有,我们到时候可以发给大家看一下,最后这个意见书是起了作用的。

 

所以今天能够获得这样一个成果,也不能说是最后的结果。因为它征求意见要到6月13号,但是我觉得是基本上算叫大局已定。特别了不起,所以要感谢这些代表编剧去发声,去争取编剧权益的这些同志,这些我们的同仁,值得尊敬的同仁。 

 

要感谢王兴东老师,要感谢刘和平老师,要感谢余飞等很多,你像我们2014年在现代文学馆,就专门为《著作权法》我们开了一个编剧的大会,很多编剧参加。 

 

我记得我当时也有个演讲,宋方金、还有闫刚余飞、王兴东都有,就《著作权法》不同的侧面,提出我们编剧的意见,我们的想法。那年的夏天,2014年夏天,那个时候开始我们就不断地做这些工作,所以这一刻就是说值得庆贺,也给我们有很多的感触、也有启示,这个启示是什么?就是你的权利,要靠你的斗争去获得。好,今天就到这儿,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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