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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值得期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8/26

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等。三审稿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8月23日《新京报》) 

  将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彰显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细节关爱。在一些人看来,电子邮箱地址有密码设置,一般人不会轻易打开,再说“行踪信息”是来无影去无踪,何来泄密隐私? 

  其实不然。在大数据时代,拥有信息就意味着拥有商机,这成为不法分子贩卖个人信息的驱动力。巨大经济利益催生了个人信息安全的系统性风险。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围绕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开发、销售的庞大的数据产业链在我国悄然形成,线上与线下途径并存。据《中国青年报》的社会调查显示,有88.8%的人表示曾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被廉价出售,各种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等,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资本的逐利性告诉我们,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得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尤其是在网上售卖抓取技术的“网络黑产”的疯狂的当下,个人“行踪信息”随时都会不法抓取变现。   

  据报道,2018年8月20日,一则涉及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闻被刷屏: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瑞智华胜涉嫌从运营商处窃取30亿条个人信息,非法牟利超千万元。想象一下,30亿条用户信息泄露,如此严重、恶劣的问题会给用户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不安定因素? 

  近年来,我国先后公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这是对售卖个人信息的事后依法打击,真正从源头上防范的缺失,才有个人信息随时被抓取售卖的“网络黑产”的猖獗。事实上,目前每一个人的个人合法权益不被骚扰的保护上几乎是空白一块,用户的个人信息很大程度上都在“裸奔”,使得个人信息泄露从概率到规模都无数倍放大,因为很多数据以电子形式集中存放,“照顾不周”就很可能全军覆没。 

  将“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值得期待。从源头的细节上加以保护,很有必要。同时除了对“行踪信息”加以保护外,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将个人信息出卖,“精准”泄露,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依法严惩,同时拧紧个人信息保护阀。(左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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