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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人气:    发布时间:2019/8/23

    2019年8月9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是广元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已连续开展两届评选,共6家企业获奖,在引导企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84号)等文件政策相继出台,原《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在奖项设置、评选机制等方面,与上位政策已不相对应。同时,原《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广府发〔2014〕21号),于2019年7月到期,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修订《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并征求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形成此稿。

    修订的主要内容将原《办法》七章三十一条,修订调整为总则、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附则五章二十七条,减少两章四条,优化了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内容,章节安排力求简洁,内容更加丰富、文字更为精简。

    一是清晰界定了奖励荣誉的时限性和重复性。《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有效期2年。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同时,不再对获奖组织进行资金奖励。

    二是增加了获奖组织的示范带动义务和责任。《办法》要求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三是规范和加强了监督管理。明确了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评选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监督回避制度的落实和现场评审人员的纪律作风。

    四是完善了市长质量奖退出机制。《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督促获奖者珍惜荣誉、持续改进,维护市长质量奖的严肃性。

    三、政府设置质量奖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设置政府质量奖,推广普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动质量水平提升,促进企业追求卓越,是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质量奖,大多是在政府的倡导或支持下设立。如日本政府1951年设立的戴明国家质量奖,美国政府1987年设立的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质量组织(EOQ)和欧洲质量基金会1992年共同设立的欧洲质量奖等。

    企业通过申报质量奖,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管理体系,推进企业的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质量改进意识,提高全员积极参与全面质量控制活动和质量改进的积极性,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凝聚力,使质量改进和标准化活动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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