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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下霸唱起诉《九层妖塔》看“保护作品完整权”
人气:    发布时间:2019/9/9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鬼吹灯》小说作者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电影权利人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案。


 电影《九层妖塔》系由小说《鬼吹灯》作者授权改编,却被小说作者诉诸法庭指控侵权,个中缘由主要围绕一个“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产生。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何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侵权认定标准。


案情简介
 

《鬼吹灯》是天下霸唱创作的以盗墓、探险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小说,该小说凭借文奇志怪的故事及精彩刺激的冒险收获了大批书粉。在近几年火热的IP改编浪潮之中,该系列小说中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也被搬上大荧幕,改编而成了电影《九层妖塔》。
 
然而电影上映后不久,小说原作者天下霸唱将电影的权利人诉至法院,认为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构成对小说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停止传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天下霸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电影《九层妖塔》构成了对小说《鬼吹灯》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小说原作者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各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刊登致歉声明,向天下霸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律分析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什么?


 我们常说的著作权实际包含了17个权项,可分为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权利人可将著作财产权转让或对外许可而获得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则被认为是专属于作者本人的,一般不具有财产属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是典型的著作人身权,而所谓的改编、摄制,则是著作财产权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公约中明确使用了“有损作者声誉”这一用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则应将“保护作者声誉”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因而在判定侵权时需要考虑对作者声誉的损害。


二审法院通过详尽分析指出,公约的规定仅仅是最低保护标准,目的是为了协调版权主义及作者权利主义国家的分歧。作为沿袭作者权利国家立法传统的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是采用更高的保护标准,而不应当以损害作者声誉为限定条件。


好了,对于这一问题的介绍就暂且到这里。然而,小编相信,有关的学术讨论远不会因为本案终审判决的认定而终止,一大波由本案引发的学术论文正在靠近……


经过授权改编为电影,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吗?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买了版权就有改编的自由,此时原作者就不该来主张侵权了。真是如此吗?我们还是到法律规定中来找答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电影是视觉艺术,有其自身的创作规律和特点,因而在电影创作时,对原小说进行改动实属必要。


然而,这一改动并不是无边界的,“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即是法律规定的电影改编应当遵守的边界和底线。从这一角度来说,六小龄童老师奔走呼吁的“改编不是乱编”是有一定道理的。


本案的电影中把外星文明作为整体背景设定,将男女主人公设定为拥有一定特异功能的外星人后裔,这与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础设定是截然不同的,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中的思想、观念、情感。这种改动就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电影改编的边界。正因如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成立。


也会有这样的声音出现,在获得改编权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加以限制,来鼓励电影改编的顺利开展呢?


前面提到,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人身权,改编权是财产权,前者保护的是人格利益,后者保护的是财产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可见,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所以,我们并没有理由要求作者放弃维权、默默承受由此带来的精神痛苦。


五万赔偿金是不是少了点?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本案中的五万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并不是“损害赔偿金”。二者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前者是对人身权益所受损害的弥补,后者则是对财产权益损害的赔偿。


在本文的开头小编就提到,天下霸唱起诉的权利依据是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著作人身权,而且电影权利人已经就使用小说的内容获得了作者的许可并且支付了对价。也就是说,电影权利人是享有作品的合法改编权的。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二审法院判令电影权利人赔偿天下霸唱五万元,并不是因为电影未经天下霸唱许可使用了小说中的内容,更与“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没有半毛钱关系。


而是因为,电影对于小说内容的改动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对小说作者的精神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只是消除和弥补作者所受精神损害的方式之一。


小编相信,如果真的发生未经天下霸唱许可而将其小说改编成电影这样的事,作者可以充分提交《鬼吹灯》小说的知名度、许可费等证据,来寻求更高额的财产权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人身权益受损害后首要的、必然的救济手段。


侵害人身权益更为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般情况下,采取前述手段基本可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侵害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后,判令电影的权利人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并刊登致歉声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天下霸唱因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即便如此,考虑到侵权情节、电影传播范围等因素,法院仍认为天下霸唱所受精神损害没有完全被消除或弥补,因而在此基础上又判令电影权利人赔偿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天下霸唱所受损害的进一步弥补。


法官提示电影改编向来有忠实派和自由派之争,前者主张电影改编要忠实于原著,后者则认为原著仅是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电影改编没必要局限于忠实原素材。二者并无优劣之分,无论哪种方式,都有可能创作出优秀的电影作品。而从法律规定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改编权如此,保护作品完整权亦是如此。电影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原作者也不应动辄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阻碍电影权利人的合法改编。


源丨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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