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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署名纠纷究竟如何破解
人气:    发布时间:2018/7/6

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的繁荣,相关著作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因署名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做的一项调查,2013年至2017年,该院受理的涉及影视作品署名问题的702件案件中,侵权类案件697个,占比99%以上,主要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合同类案件9个,仅占1%,主要为委托合同纠纷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其中,2014年以前此类案件数量较少,但是2014年以后出现的案件是此前的5倍该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璇说:“影视作品署名的混乱所导致的著作权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新挑战。”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将影视作品著作权署名为“制片者”的情形极少,反而是其他署名方式频出,诸如“联合出品”“荣誉出品”“联合摄制”“摄制单位”“权利声明”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更有甚者,前后署名不一、编剧署名缺失、署名错误、不具备法人权利的单位也署名等等,令观众一头雾水,根本不知道作品究竟属于谁。


对于署名混乱的问题,影视行业也是一肚子苦水。一位影视从业者说,作为摄制单位,我们很难对抗强势的投资者和播出方,经常是投资方和播出方说如果不署上他们的名字,就要撤资和拒播,那就只能把他们的名字署上,但他们又不是著作权人,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麻烦。


这种麻烦在审理案件时表现突出。张璇说,符合维权标准的影片数量极低,仅仅为了确定权利归属或者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要花大精力,结果权利人难以在热播期及时维权。

 

随着网络视频的流行,网络平台在采购影视节目时会要求对方出具版权归属证明文件,没有这个证明就拒绝采购或不付款,版权代理公司对此也是叫苦连天。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号召会员单位要依法依规署名、诚实信用署名、清晰有序署名、规范表述署名。”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斌说。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片尾用权利声明的方式标记归属。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中心政策研究部高级经理马晓明说,“美国电影,一般会在片尾进行权利声明标记,而且好莱坞电影之所以在各国版权授权链条相对做得最好,某种程度上归功于他们清晰明确的权利声明。目前,这一做法在国内也逐渐增多,许多知名影视剧开始在片尾用权利声明的方式标记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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